劉寶平工作室_Mr.Liu Stu
第二節
郵輪旅游相關合同
一
郵輪公司與旅行社、代理銷售船票企業的合同
郵輪公司與旅行社、代理銷修船票企業就郵輪船票銷售依法簽訂相關合同形成的合同關系。有關當事方就郵輪船票銷售、代理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對以下涉及旅游者權益的事項做出明確約定: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程變更、取消后的風險分擔標準;②發生違約或者給旅游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情形的責任分擔;③糾紛解決方式;④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服務說明等資料的責任人;⑤其他與旅游者權益相關的事項。
二
旅游公司與旅游者的合同
(一)郵輪包價旅游合同
《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三條【郵輪旅游合同】旅行社將郵輪船票和岸上觀光服務打包成包價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銷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并提供船票,郵輪旅游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合同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②提供郵輪旅游服務的郵輪公司以及郵輪的基本信息;③郵輪旅游行程:具體包括出發港、途經港和返回港;④艙房等級等郵輪服務安排和標準;⑤到岸觀光行程安排;⑥應當交納的郵輪旅游費用及交納的期限和方式;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期限;⑧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⑨賠償標準;⑩不可抗力等免責條款;
2015年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共同監制的《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臺。
現階段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對境外郵輪公司的船票和相應的郵輪合同條款了解渠道不暢、理解程度有限,而郵輪公司的郵輪合同中和旅游者權益關系密切的一些條款非常重要,旅游者往往因為不了解這些條款而和旅行社、郵輪公司之間產生誤解、爭議、糾紛。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一條【郵輪船票】規定:郵輪公司、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的,應當在游客登船前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郵輪公司、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應向旅游者送達可保留的紙質或電子文本形式船票及其他書面資料,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采用旅游者可確認的方式。《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時,應當向旅游者如實說明下列事項:
①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
②郵輪上的禁止行為;
③船票費用包含的具體事項;
④郵輪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風險、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
⑤船長在船舶安全以及航行安全方面的處置權利;
⑥糾紛發生后的賠償標準和手續;
⑦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事項;
⑧應急聯絡方式;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旅游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對于上述特殊告知事項,郵輪碼頭應承擔協助告知義務,應通過電子顯示屏、廣播、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在碼頭區域向旅游者加強告知和宣傳。
旅行社代理銷售郵輪公司的船票并招攬旅游者后,在與旅游者簽訂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的時候,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規定,旅行社要將郵輪公司的郵輪合同中的一些比較重要的條款、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用書面方式明確告知旅游者,并按郵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旅游者做約定。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對航程變更、郵輪旅游中的安全演習、郵輪航行時的自行安排活動、上岸參加觀光活動的特別注意事項、解決爭議糾紛的方法和途徑等做了明確約定,有利于旅游者了解郵輪旅游的特殊性,了解參加郵輪旅游時旅游者應當承擔和義務和應有的權利。
經營郵輪旅游產品的旅行社在銷售郵輪包價旅游產品時,可以使用或參照《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與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依法簽訂。
1.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屬于包價旅游
《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以《合同法》《旅游法》為依據制定的。都屬于包價旅游合同。
依據《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郵輪旅游中的上岸觀光由旅行社安排,屬于由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由旅行社提供車輛、游覽、導游和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行社將代理銷售的船票和上岸觀光的旅游費用打包銷售給旅游者,郵輪旅游合同符合包價旅游合同的特征,旅行社應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包價旅游合同責任。
2.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具有復合性
郵輪旅游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郵輪旅游和上岸觀光。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對郵輪旅游和上岸觀光都有條款約定。郵輪旅游部分主要是航程變更的約定;上岸觀光部分是旅社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是召開出團說明會、辦理登船前的手續、出發、召集、航行中的咨詢服務、安排上岸觀光行程、提供上岸觀光的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
郵輪旅游部分的服務提供方為郵輪公司。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用郵輪合同約定雙方在郵輪旅游(非上岸觀光)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郵輪合同有“郵輪度假須知及商務條款”“航行合約”等名稱,因郵輪不同而不同,但都屬于郵輪合同。旅游者可以通過船票、向旅行社索取、上網獲取、船艙內的書面資料等方式獲得。郵輪包價旅游合同中包含少量郵輪公司和旅游者約定的條款,屬于旅行社銷售郵輪公司船票后向旅游者特殊告知義務的內容。在郵輪上旅游者與郵輪公司為合同主體。
上岸觀光的提供方為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約定了行前在郵說明會、登船服務、船上咨詢輔助服務、上岸觀光、特殊告知義務等服務范圍。除此之外的郵輪上的時間為郵輪包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應對所約定的服務項目承擔相應的包價旅游合同責任。
3.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
《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八條【糾紛解決】中提及: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理銷售郵輪船票,因郵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產生的和旅游者之間的郵輪旅游糾紛,由郵輪公司負責糾紛解決;因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在銷售船票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產生的糾紛,由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負責糾紛解決。
旅行社把郵輪船票與岸上觀光服務組合成包價旅游產品,違反郵輪旅游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的,由組團社牽頭負責糾紛解決。因郵輪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或者因郵輪航程取消、變更發生糾紛的,由郵輪公司牽頭負責糾紛解決,旅行社應當協助糾紛解決。
(二)旅行社單船票銷售的合同
旅行社代理銷售郵輪公司的船票,包括母港郵輪、離岸郵輪等。旅行社不安排上岸觀光。單船票銷售合同屬于單項委托合同范疇。
《旅游法》第七十四條提及: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作為旅游者的受托人,其代購船票的行為后果,由旅游者承擔,旅行社僅對其代訂行為承擔責任。
對旅行社來講,為旅游者提供代訂船票服務是其經營活動,可以收取代辦費用,二者之間成立的旅游代訂合同屬于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錯定艙位、錯定航次等,旅行社單船票銷售合同屬于單項委托合同范疇,旅行社可以依據《合同法》《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參照單項委托合同版本擬定。
旅游者拒絕在上郵輪時拍攝照片引發的投訴案例
某旅行社與旅游者王某簽訂了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王某來到郵輪碼頭的報到大廳,找到參團團隊的領隊以后,拿著所有上船的證件,通過安檢來到郵輪上。登上郵輪后,郵輪工作人員請游客首先要進行拍照留檔的流程。按照郵輪公司的慣例,上郵輪的毎一位旅游者都要拍照留檔,作為郵輪安全管理和上下郵輪安檢的必要影像信息,屬于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但旅游者王某以不知情不了解、侵犯其個人肖像權為由,拒絕郵輪公司工作人員的拍照要求。由于郵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游客的語言溝通有障礙,雙方無法進一步溝通。領隊得到信息后立即趕到現場,對旅游者王某進行了反復的解釋和勸說,向郵輪公司也進行了說明,但郵輪公司看到旅游者王某語言激烈,仍然堅持拒絕配合拍照的情況下,向船長、安全官匯報了情況。在船長的指令下,做出了拒絕旅游者隨船旅游,將旅游者逐下了郵輪的決定。
事后,旅游者王某向多方投訴旅行社,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后經多方調解和協商,該旅行 社退賠款結案。
本案屬于典型的代理銷售郵輪公司船票的旅行社,沒有履行《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規定: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時,應當向旅游者如實說明下列事項:
①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
②郵輪上的禁止行為;
③船票費用包含的具體事項;
④郵輪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風險、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
⑤船長在船舶安全以 及航行安全方面的處置權利;
⑥糾紛發生后的賠償標準和手續;
⑦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事項;
⑧應急聯絡方式;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旅游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如上郵輪后拍照、安全演習、環保要求、吸煙規定、安全、船長的處置權利等,屬于郵輪特殊的、限制性的要求,旅游者一般不會或者很少了解和知曉。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時,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出團說明會的方式、特別告知的方式向旅游者明示如實說明。也就是說,要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只有知曉并認同這些上郵輪旅游特殊的限制要求,才能報名參加郵輪旅游,反之則無法參加郵輪旅游本案中的旅游者王某,在報名參加郵輪旅游時,并沒有得到旅行社的特殊告知,也沒有知曉和認同相關的郵輪限制性要求,從而引發爭議造成損失。
簽訂郵輪旅游合同可以參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
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的合同
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就是船票。船票是郵輪公司和旅游者之間承運關系的 證明、同時也是明確郵輪公司和旅游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屬于混合合同,既包含了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內容,也包含了飲食住宿、休閑娛樂的旅游內容。郵輪船票是由郵輪公司單方面提供的一種郎輪格式合同,由郵輪方提供具體條款與細則。船票條款分正面條款和背面條款。船票正面條款一般應當包括中英文對照的承運人名稱、航線、航次、出發和達到時、艙位號、票價、旅客姓名等。船票背面條款上列明了游客須知、郵輪公司和游客之間的責任劃分,爭議解次等內容。各大郵輪公司的船票背面條款名稱也不盡相同,地中海郵輪公司為“標準承還條款”、麗星郵輪公司為“特別協議書”、歌詩達郵輪公司為“郵輪度假須知及商務條款”、公主郵輪為“航行合約“等。
某郵輪公司的條款與細則
(1)銷售合約的適用法律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條款。
(2)合同成立條款及細則:具體為預訂船票的程序,特惠條款、委托代理銷售船票的規定 船票銷售的限制、殘疾人士的保障、游客身體情況的告知義務等。
(3)付款方式。
(4)價格:具體有船票價格和浮動規則、港務費、船上酒店服務費、單人價格及單人客艙差 額費用等。
(5)郵輪組織方的旅行變更:組織者在出發前(因游客之外原因)的旅行變更規則。
(6)乘客解除合同:個人預訂和團隊預訂乘客出發前解除合同的費用承擔約定。
(7)替代:乘客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旅行計劃時,由他人替代的相關約束條款。
(8)組織者(郵輪方)無法執行的相關權利義務。
(9)乘客義務:包括乘客的護照簽證、不得危及安全條款、不得攜帶物品條款、乘客未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失承擔責任的條款、乘客向組織方提供信息的義務等。
(10)船長權利:船長的開航權利、安全處置權利等相關法律賦予船長的權利。
(11)質押與留置:組織方有權扣繳乘客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并將其作為因乘客在船上所使用商品和服務所產生的附加費用的質押。
(12)船上或酒店的住宿:組織方有權為乘客指定預訂客艙之外的客艙,但是二者必須屬于同類型。
(13)組織者的責任:組織者應對未能全部履行合約約定服務而給乘客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4)償限額;組織者承擔的賠款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5)游覽:根據合約履行游覽以及因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導致變更的處理規定。
(16)船醫:船上醫療設備和人員配備的大致情況,以及支付費用的約定。
(17)貴重物的俁管:船上游客可使用保險
(18)幫助義務:限于合約義務和法定條篇服務的約定。
(19)投訴和訴求:乘客投訴以書面方式提出以及投訴時效和協商的約定。
(20)保險:提示乘客購買保險。
(21)人信息保密:個人信息保密和使用條款。
(22)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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