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
劉寶平
課程
《郵輪概述》
總課時
32
課次
8
教學方法
講授
提問
討論
教學內容
第七章
第1節:郵輪旅游市場主體類型和法律定位
第2節:輪旅游相關合同
第3節:郵輪旅游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
第4節:郵輪旅游保險
第七章
郵輪旅游安全和風險防范
第一節
郵輪旅游市場主體類型和法律定位
一、郵輪旅游市場的主體
(一)郵輪公司
擁有郵輪,根據郵輪的航行速度、出發的港口、停靠的旅游地、航程的期限以及停靠地之間的距離提供服務航線,提供船期的經營實體,如目前全球最大的嘉年華集團公司,旗下有嘉年華郵輪、公主郵輪、荷美郵輪、世鵬郵輪、鐵行郵輪、冠達郵輪、愛達郵輪、歌詩達郵輪10個子品牌郵輪公司。郵輪公司是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主體,它的責任就是按照航線計劃,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程;根據船票合同以及服務約定,為旅游者提供完善的住宿、休閑、餐飲、娛樂服務;遇到突發事件要按照合同條款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郵輪公司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①簽訂票務、承運、服務合同,明確各方責任;②保障旅游者合同期內的安全航行;③航行前影響因素預測發布;④完全履行郵輪服務合同;⑤合理延誤下的其他責任(告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二)船票經營商
有資質的經營主體。代理銷售郵輪船票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代理資格。外資企業應當取得《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書》,內資企業應當向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三)旅行社
取得旅行社經營岀境旅游業務許可,經營出境包價郵輪旅游業務、代理銷售包價郵輪旅游產品。在國內出境郵輪旅游中,旅行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旅行社業務合同當中,委托代理船票銷售合同和包價旅游郵輪合同是最常見的兩種。
旅行社經營郵輪旅游業務,根據船票銷售模式分為包船、分銷、切艙、散賣。無論是單賣船票還是“切艙”“包艙”,只是船票銷售數量、付款方式的差別,其本質是代理銷售船票的行為,為委托代理行為,其行為法律后果仍由郵輪公司直接承擔,不改變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旅行社的行為只是船票代銷或包銷,不承擔承運責任,不具有承運人身份。
旅行社經營郵輪旅游業務,根據上岸觀光組織分為委托代理銷售船票和包價旅游。包價旅游郵輪產品是將船票和上岸觀光打包的郵輪旅游產品,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將郵輪產品打包成一價式旅游產品情況下,法律上仍不宜將郵輪公司簡單界定為旅游輔助服務人,而應按照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要求,承擔承運人的相應責任。如果是包價旅游產品,那么岸上觀光的責任由旅行社承擔。郵輪公司的承運責任和由郵輪公司提供的船上服務導致的責任均應當由郵輪公司承擔。
(四)郵輪港口
具有船舶進出、停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存儲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或陸域組成的區域。港口可以由一個或多個港區組成。郵輪港不同于車站、機場和貨運碼頭。除了執行碼頭功能,即提供郵輪停泊及上落訪客及行李、貨物之外,雖然與游客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是和郵輪公司有合同關系。
(1)郵輪港口應該輔助郵輪公司發布郵輪到達實時信息,及時跟蹤郵輪航次安排,氣候變化等信息,讓游客充分了解郵輪相關運營信息。
(2)郵輪港口的功能之一是游客上下船的集散樞紐,港口有責任維護現場運營秩序,保證客運大廳內設施、設備運營正常,努力為游客提供一個安全、整潔的候船環境。
(3)港口需要提供旅客休息的場所,及時協調港口各保障部門、旅行社和郵輪公司,做好問題的處置和服務的保障工作,如果旅客因“滯船”事件提出超出協議范圍要求,港口需積極主動聯系旅行社和郵輪公司協調解決。
(4)輔助郵輪公司解決港口突發事件,維護港口及社會秩序。在實際運行中,郵輪港常常會出現因郵輪延誤糾紛發展成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此時相關政府機關處理這些突發事件的有效性,是旅客出行與郵輪的安全、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當郵輪旅客因各種承運糾紛或者突發事件而“強行滯留”時,港口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輔助郵輪公司及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疏散游客,保證港口及郵輪的正常運營。
(五)消費者
購買郵輪船票或旅行社郵輪旅游產品的自然人。作為消費者的游客,在整個郵輪旅游過程中享有合同所擬訂的服務的權利。但是,游客也應該履行相關義務,這樣才能促使郵輪產業的健康發展,而最基本的,游客應該履行海商合同和旅游合同兩方面意義上的義務。
(1)支付包括船票價款在內的旅游費用。
(2)附隨義務:依照誠信原則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游客還負有以下附隨義務:
①協助義務。登船前和在船期間,應該仔細閱讀相關合同規定和注意事項,服從船長的指揮和管理;配合旅行社的工作安排。在岸上游覽觀光時,應該尊重當地的語言文化和風俗習慣。
②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證件的義務。
③守時、守法的義務。游客應當準 時集合,按照規定或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不得擅自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或者危險品。
游客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應該理性維權,應該根據合同條款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正當的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類似“滯船”這樣的手段來維權,這樣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還影響了公共秩序,屬于違法行為。
二、郵輪旅游產品相關主體的法律定位
第一,郵輪公司和代理銷售船票企業以及代理郵輪船票銷售的旅行社為委托代理關系,本質是商事合同。
第二,郵輪公司與旅游者因船票以及承運行為構成合同關系,郵輪公司和旅游者為合同主體。這種合同關系以船票為體現形式,用船票來明確郵輪公司與旅游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郵輪公司對郵輪航程安全、郵輪航程取消、郵輪航程變更以及由郵輪提供的郵輪住宿、餐飲、娛樂、休閑等服務承擔法律責任,一旦與旅游者發生糾紛,由郵輪公司與旅游者協商或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1)代理銷售船票企業以及代理郵輪船票銷售的旅行社銷售船票,無論銷售方式是單售船票還是旅行社包船、切艙,如不包含岸上觀光內容,則其法律關系應為委托代理關系,郵輪公司應就郵輪承運與船上服務向游客承擔法律責任。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產生直接的郵輪合同關系。
郵輪公司(代理商)直銷客票模式在西方郵輪市場是較為成熟的一種方式。目前國內郵輪旅游市場由船務公司、依法設立的郵輪船票銷售機構、線上線下旅行社的直銷客票模式也在逐步發展。在這種模式下,船務公司、依法設立的郵輪船票銷售機構、線上線下旅行社僅僅為郵輪公司的代理人,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產生直接的郵輪合同法律關系。
郵輪公司安排的上岸觀光,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為郵輪旅游合同關系直銷客票模式下,郵輪公司設立岸上觀光部或旅游部,負責安排旅游者上岸觀光,組織協調岸上包價旅游產品的預訂和操作。在船上直接對旅游者銷售上岸觀光線路。有些郵輪的岸上觀光部的職責范圍非常廣泛,還包括預訂港口接送車輛、改換航班等。這些負責實施岸上包價旅游的旅行社,是郵輪公司的供應商,產生的后果由郵輪公司直接負責。
(2)旅行社代理郵輪公司進行船票銷售,并將郵輪產品打包成包價旅游產品,法律上仍不宜將郵輪公司簡單界定為旅游輔助服務人,而應按照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要求,承擔承運人的相應責任。即旅行社包船或切艙將郵輪旅游打包成包價郵輪旅游產品,是代理銷售船票的一種方式,旅行社并沒有也不能改變船票即郵輪合同內容,郵輪公司仍應就郵輪的承運義務與船上服務向游客承擔法律責任。船票銷售為委托代理行為,其行為法律后果仍由郵輪公司直接承擔,不改變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關系
第三,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產品的包價旅游合同,合同主體為旅行社和旅游者,依據旅游法相關規定,旅行社應當履行行前說明會義務、相關告知義務、提供登船前服務,組織旅游者上岸觀光旅游以及相關事宜的服務,并按照郵輪旅游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
第二節
輪旅游相關合同
一、郵輪公司與旅行社、代理銷售船票企業的合同
郵輪公司與旅行社、代理銷修船票企業就郵輪船票銷售依法簽訂相關合同形成的合同關系。有關當事方就郵輪船票銷售、代理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對以下涉及旅游者權益的事項做出明確約定: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程變更、取消后的風險分擔標準;②發生違約或者給旅游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情形的責任分擔;③糾紛解決方式;④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服務說明等資料的責任人;⑤其他與旅游者權益相關的事項。
二、旅游公司與旅游者的合同
(一)郵輪包價旅游合同
《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三條【郵輪旅游合同】旅行社將郵輪船票和岸上觀光服務打包成包價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銷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并提供船票,郵輪旅游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合同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②提供郵輪旅游服務的郵輪公司以及郵輪的基本信息;③郵輪旅游行程:具體包括出發港、途經港和返回港;④艙房等級等郵輪服務安排和標準;⑤到岸觀光行程安排;⑥應當交納的郵輪旅游費用及交納的期限和方式;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期限;⑧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⑨賠償標準;⑩不可抗力等免責條款;
2015年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共同監制的《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臺。
現階段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對境外郵輪公司的船票和相應的郵輪合同條款了解渠道不暢、理解程度有限,而郵輪公司的郵輪合同中和旅游者權益關系密切的一些條款非常重要,旅游者往往因為不了解這些條款而和旅行社、郵輪公司之間產生誤解、爭議、糾紛。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一條【郵輪船票】規定:郵輪公司、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的,應當在游客登船前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船票;郵輪公司、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應向旅游者送達可保留的紙質或電子文本形式船票及其他書面資料,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采用旅游者可確認的方式。《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時,應當向旅游者如實說明下列事項:
①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
②郵輪上的禁止行為;
③船票費用包含的具體事項;
④郵輪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風險、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
⑤船長在船舶安全以及航行安全方面的處置權利;
⑥糾紛發生后的賠償標準和手續;
⑦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事項;
⑧應急聯絡方式;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旅游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對于上述特殊告知事項,郵輪碼頭應承擔協助告知義務,應通過電子顯示屏、廣播、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在碼頭區域向旅游者加強告知和宣傳。
旅行社代理銷售郵輪公司的船票并招攬旅游者后,在與旅游者簽訂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的時候,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規定,旅行社要將郵輪公司的郵輪合同中的一些比較重要的條款、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用書面方式明確告知旅游者,并按郵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旅游者做約定。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對航程變更、郵輪旅游中的安全演習、郵輪航行時的自行安排活動、上岸參加觀光活動的特別注意事項、解決爭議糾紛的方法和途徑等做了明確約定,有利于旅游者了解郵輪旅游的特殊性,了解參加郵輪旅游時旅游者應當承擔和義務和應有的權利。
經營郵輪旅游產品的旅行社在銷售郵輪包價旅游產品時,可以使用或參照《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與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依法簽訂。
1.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屬于包價旅游
《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以《合同法》《旅游法》為依據制定的。都屬于包價旅游合同。
依據《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郵輪旅游中的上岸觀光由旅行社安排,屬于由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由旅行社提供車輛、游覽、導游和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行社將代理銷售的船票和上岸觀光的旅游費用打包銷售給旅游者,郵輪旅游合同符合包價旅游合同的特征,旅行社應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包價旅游合同責任。
2.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具有復合性
郵輪旅游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郵輪旅游和上岸觀光。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對郵輪旅游和上岸觀光都有條款約定。郵輪旅游部分主要是航程變更的約定;上岸觀光部分是旅社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是召開出團說明會、辦理登船前的手續、出發、召集、航行中的咨詢服務、安排上岸觀光行程、提供上岸觀光的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
郵輪旅游部分的服務提供方為郵輪公司。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用郵輪合同約定雙方在郵輪旅游(非上岸觀光)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郵輪合同有“郵輪度假須知及商務條款”“航行合約”等名稱,因郵輪不同而不同,但都屬于郵輪合同。旅游者可以通過船票、向旅行社索取、上網獲取、船艙內的書面資料等方式獲得。郵輪包價旅游合同中包含少量郵輪公司和旅游者約定的條款,屬于旅行社銷售郵輪公司船票后向旅游者特殊告知義務的內容。在郵輪上旅游者與郵輪公司為合同主體。
上岸觀光的提供方為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約定了行前在郵說明會、登船服務、船上咨詢輔助服務、上岸觀光、特殊告知義務等服務范圍。除此之外的郵輪上的時間為郵輪包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應對所約定的服務項目承擔相應的包價旅游合同責任。
3.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
《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八條【糾紛解決】中提及: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代理銷售郵輪船票,因郵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產生的和旅游者之間的郵輪旅游糾紛,由郵輪公司負責糾紛解決;因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在銷售船票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產生的糾紛,由旅行社和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負責糾紛解決。
旅行社把郵輪船票與岸上觀光服務組合成包價旅游產品,違反郵輪旅游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的,由組團社牽頭負責糾紛解決。因郵輪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或者因郵輪航程取消、變更發生糾紛的,由郵輪公司牽頭負責糾紛解決,旅行社應當協助糾紛解決。
(二)旅行社單船票銷售的合同
旅行社代理銷售郵輪公司的船票,包括母港郵輪、離岸郵輪等。旅行社不安排上岸觀光。單船票銷售合同屬于單項委托合同范疇。
《旅游法》第七十四條提及: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作為旅游者的受托人,其代購船票的行為后果,由旅游者承擔,旅行社僅對其代訂行為承擔責任。
對旅行社來講,為旅游者提供代訂船票服務是其經營活動,可以收取代辦費用,二者之間成立的旅游代訂合同屬于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錯定艙位、錯定航次等,旅行社單船票銷售合同屬于單項委托合同范疇,旅行社可以依據《合同法》《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參照單項委托合同版本擬定。
案例鏈接
旅游者拒絕在上郵輪時拍攝照片引發的投訴案例
某旅行社與旅游者王某簽訂了郵輪包價旅游合同,王某來到郵輪碼頭的報到大廳,找到參團團隊的領隊以后,拿著所有上船的證件,通過安檢來到郵輪上。登上郵輪后,郵輪工作人員請游客首先要進行拍照留檔的流程。按照郵輪公司的慣例,上郵輪的毎一位旅游者都要拍照留檔,作為郵輪安全管理和上下郵輪安檢的必要影像信息,屬于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但旅游者王某以不知情不了解、侵犯其個人肖像權為由,拒絕郵輪公司工作人員的拍照要求。由于郵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游客的語言溝通有障礙,雙方無法進一步溝通。領隊得到信息后立即趕到現場,對旅游者王某進行了反復的解釋和勸說,向郵輪公司也進行了說明,但郵輪公司看到旅游者王某語言激烈,仍然堅持拒絕配合拍照的情況下,向船長、安全官匯報了情況。在船長的指令下,做出了拒絕旅游者隨船旅游,將旅游者逐下了郵輪的決定。
事后,旅游者王某向多方投訴旅行社,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后經多方調解和協商,該旅行 社退賠款結案。
本案屬于典型的代理銷售郵輪公司船票的旅行社,沒有履行《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第十四條【特殊告知義務】規定: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合同時,應當向旅游者如實說明下列事項:
①郵輪上服務項目的限制性要求;
②郵輪上的禁止行為;
③船票費用包含的具體事項;
④郵輪旅游可能存在的特定風險、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
⑤船長在船舶安全以 及航行安全方面的處置權利;
⑥糾紛發生后的賠償標準和手續;
⑦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事項;
⑧應急聯絡方式;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旅游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如上郵輪后拍照、安全演習、環保要求、吸煙規定、安全、船長的處置權利等,屬于郵輪特殊的、限制性的要求,旅游者一般不會或者很少了解和知曉。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時,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出團說明會的方式、特別告知的方式向旅游者明示如實說明。也就是說,要參加郵輪旅游的旅游者,只有知曉并認同這些上郵輪旅游特殊的限制要求,才能報名參加郵輪旅游,反之則無法參加郵輪旅游本案中的旅游者王某,在報名參加郵輪旅游時,并沒有得到旅行社的特殊告知,也沒有知曉和認同相關的郵輪限制性要求,從而引發爭議造成損失。
簽訂郵輪旅游合同可以參照、使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的合同
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就是船票。船票是郵輪公司和旅游者之間承運關系的 證明、同時也是明確郵輪公司和旅游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屬于混合合同,既包含了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內容,也包含了飲食住宿、休閑娛樂的旅游內容。郵輪船票是由郵輪公司單方面提供的一種郎輪格式合同,由郵輪方提供具體條款與細則。船票條款分正面條款和背面條款。船票正面條款一般應當包括中英文對照的承運人名稱、航線、航次、出發和達到時、艙位號、票價、旅客姓名等。船票背面條款上列明了游客須知、郵輪公司和游客之間的責任劃分,爭議解次等內容。各大郵輪公司的船票背面條款名稱也不盡相同,地中海郵輪公司為“標準承還條款”、麗星郵輪公司為“特別協議書”、歌詩達郵輪公司為“郵輪度假須知及商務條款”、公主郵輪為“航行合約“等。
案例鏈接
某郵輪公司的條款與細則
(1)銷售合約的適用法律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條款。
(2)合同成立條款及細則:具體為預訂船票的程序,特惠條款、委托代理銷售船票的規定 船票銷售的限制、殘疾人士的保障、游客身體情況的告知義務等。
(3)付款方式。
(4)價格:具體有船票價格和浮動規則、港務費、船上酒店服務費、單人價格及單人客艙差 額費用等。
(5)郵輪組織方的旅行變更:組織者在出發前(因游客之外原因)的旅行變更規則。
(6)乘客解除合同:個人預訂和團隊預訂乘客出發前解除合同的費用承擔約定。
(7)替代:乘客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旅行計劃時,由他人替代的相關約束條款。
(8)組織者(郵輪方)無法執行的相關權利義務。
(9)乘客義務:包括乘客的護照簽證、不得危及安全條款、不得攜帶物品條款、乘客未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失承擔責任的條款、乘客向組織方提供信息的義務等。
(10)船長權利:船長的開航權利、安全處置權利等相關法律賦予船長的權利。
(11)質押與留置:組織方有權扣繳乘客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并將其作為因乘客在船上所使用商品和服務所產生的附加費用的質押。
(12)船上或酒店的住宿:組織方有權為乘客指定預訂客艙之外的客艙,但是二者必須屬于同類型。
(13)組織者的責任:組織者應對未能全部履行合約約定服務而給乘客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4)償限額;組織者承擔的賠款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5)游覽:根據合約履行游覽以及因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導致變更的處理規定。
(16)船醫:船上醫療設備和人員配備的大致情況,以及支付費用的約定。
(17)貴重物的俁管:船上游客可使用保險
(18)幫助義務:限于合約義務和法定條篇服務的約定。
(19)投訴和訴求:乘客投訴以書面方式提出以及投訴時效和協商的約定。
(20)保險:提示乘客購買保險。
(21)人信息保密:個人信息保密和使用條款。
(22)管轄。
第三節
郵輪旅游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
一、郵輪旅游的安全保障
(一)郵輪旅游的安全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是旅游者自行到達登船港口的旅行社和郵輪公司針對人身權益的責任期間自旅游者登船時起,至旅游者離船時止;如果約定由旅行社或者郵輪公司負責旅游者自出發地到碼頭接送的,接送期間也應納入責任期間的計算。但不包括旅游者在港口碼頭等其他設施內的期間郵輪旅游安全主要是指旅游者的人身、財產等安全。包括郵輪的航行安全、飲食安全、財物安全、人身安全、旅游安全等。
(二)郵輪旅游的安全保障
1.郵輪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
旅游者在船上的期間,郵輪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和郵輪旅游服務提供者,與旅游者之間存在承運合同關系,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按照既定的路線和時間安全地完成航行,做好相關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安全告知義務。
郵輪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適用于通過旅行社、代理銷售船票企業單獨購買船票的旅游者。
由郵輪公司負責提供上岸觀光旅游時,郵輪公司與旅游者構成旅游合同關系,郵輪公司負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不得安排具體購物場所,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等。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
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的包價旅游合同,按照《旅游法》《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應服務;做好安全提示和告知義務;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旅行社包價旅游合同包括岸上觀光旅游,旅行社負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旅游者 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 不得安排具體購物場所,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等。
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了包價旅游合同,旅游者除上岸觀光外的船上活動部分,約定為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依據《旅游法》相關規定,旅行社對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履行基本的安全提示和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郵輪旅游的安全告知
(一)安全告知是法定義務
《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八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安全告知的含義
以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風險為前提。旅游活動大多數具有一定的風險,即使日常生活中應該注意到的風險,旅游活動過程中也可能被放大。旅行社告知義務不能以日常生活環境作為參考,而應當以旅游活動這一特定背景作為衡量標準。
以存在可能對旅游者產生不利影響的法律風險為前提。可能對旅游者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風險,主要指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法律風險,以及旅游者應當注意的郵輪的法律法規、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二面臨的法律風險。之所以要求告知旅游者,是由于因此風險導致的后果,須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三)安全告知的方式和途徑
郵輪公司和旅行社履行說明及警示義務,既可保證旅游者知情權的實現,也體現郵輪公司和旅行社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告知應采取明示的方式,主要指郵輪公司、旅行社或其從業人員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將說明或者警示的內容表達、告知給旅游者。具體包括:
口頭明示:主要指郵輪公司、旅行社或其從業人員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將說明或者警示的內容表達、告知給旅游者。諸如郵輪廣播、出團說明會、從業人員的當面口頭告知,電話聯系等。
口頭方式傳達的信息方便、快捷,但因缺乏客觀記載,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所以,危險性較大的安全事項不宜單獨采用口頭方式。
書面明示:合同的告知就是一種書面明示的主要方式。郵輪合同、郵輪出行指南郵輪送到船艙的安全告知單頁、郵輪張貼的安全警示標志、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產品說明書、出團通知書等都可以進行書面的安全明示。
將郵輪公司和旅行社所要表達的安全說明或警示內谷客觀地記載于一定的載體上是旅游者判斷的依據,有利于防止旅游活動中的異議和便于旅游糾紛的處理。
事先警示:事先警示是預先防范措施,其目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指在旅游者履行簽訂合同之前、郵輪旅游行程或活動開始前,通過視聽材料、出團說明會、安全演習、警示標識牌等方式進行明確、有效的警示明示。
(四)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郵輪公司、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郵輪的安全告知:艙房住宿時提醒旅游者關注艙房內明示的緊急疏散路線、防滑、防盜和防火等相關安全注意事項,提醒旅游者在陽臺上活動、開啟艙門、陽臺門需注意的安全事項。使用各種設備(泳池、按摩池)的安全告知、妥善保管貴重物品的安全告知、郵輪甲板行走、餐飲場所用餐、娛樂場所娛樂、參加健身活動的安全告知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別安全告知等。
(2)旅行社的安全告知:提示旅游者必須參加郵輪的安全演習,遵守郵輪方的安全管理規定,郵輪上屬于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游者要根據郵輪方的相關告知和提示,充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3)上岸觀光旅游行程中,領隊導游具體告知內容:
①車輛行駛前,告知車內安全設施位置及使用方法、主要突發事件應對常識,要求旅游者系好安全帶,勿隨意更換座位,不要在車上隨意走動,上下車時要注意來往車輛;不帶危險或易燃品。并提醒其他安全乘車注意事項。
②旅游者因游覽、用餐、購物等需暫時離開車輛時,導游應提醒其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并督促司機關好門窗。
③游覽時提醒旅游者遵守游覽場所及項目的安全規定和警示,對參與特種項目的旅游者要提前告知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④提醒旅游者遵守餐飲、購物和娛樂場所的安全規定和警示,保管好隨身物品等注意事項。
⑤提醒旅游者下船、登船的安全注意事項。
⑥上岸觀光旅游要帶好證件并妥善保管,忌帶貴重物品,整個游程注意人身和財物的安全。
⑦旅游者自由活動(景點解散旅游、購物)時:提醒旅游者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目的地風俗民情、宗教信仰;告知歸團時間,提醒自由活動期間的主要風險和安全注意事項;告知聯系方式、報警和求助電話。
⑧告知導游、領隊的名稱和電話,乘坐的旅游車車牌號碼。
⑨旅途購買食品時應注意食品衛生,要慎吃生食、生海鮮,也不能帶上船。
⑩購物要注意保管好發票或憑證。
第四節
郵輪旅游保險
《上海市郵輪旅游經營規范》規定:市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行郵輪旅游經營房綜合保險制度。郵輪公司、旅行社和郵輪碼頭經營者應積極參加本市郵輪旅游經營方綜合保險統保。
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參加郵輪道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投保個人意外險。
一、保驗是分散郵輪旅游經營風險的有效途徑
(1)郵輪旅游具有一定的風險。郵輪旅游相對于一般的海上旅客運輸,運輸周期長,超大型、巨型郵輪旅游者人數眾多,郵輪旅游具有一定的風險。如郵輪旅游發生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溺水、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意外死亡、行李滅失或損壞、財物遺失、航程變更、取消等。郵輪公司作為承運人和郵輪服務提供方,一旦發生郵輪上的風險或發生和承運有關的航程變更和取消,郵輪公司承擔的責任很大。
(2)郵輪公司作為承運人和郵輪旅游服務的提供方,旅游者在郵輪上發生風險后,基于與旅游者的承運合同關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對旅游者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利益救濟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作為郵輪旅游包價合同的主體方,依據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包價旅游合同,因為旅行社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應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包價旅游合同中上岸觀光主要由旅行社提供,如果上岸觀光過程中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都應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4)旅游者有選擇權。如果是由于郵輪公司方面的侵權行為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旅游者有選擇權,即郵輪公司承運合同和旅行社郵輪旅游包價合同的競合。旅游者可以選擇向郵輪公司索賠,也可以選擇向旅行社索賠,由旅行社將郵輪公司追加為第三人。一般來說,海上運輸和郵輪旅游服務由郵輪公司提供,發生和其有關風險在責任。
(5)旅游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依據《旅游法》十五條規定: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旅游者參與郵輪旅游,受到郵輪合同和郵輪旅游包價合同約定的約束,不得違反相應的安全警示規定。服從郵輪方的各項旅游安全管理,謹慎選擇參與郵輪的各類娛樂設施活動,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貴重物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旅游者還要對同行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承擔監護責任等。
郵輪旅游具有一定的風險,郵輪公司、旅行社、旅游者依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郵輪公司、旅行社、旅游者通過購買保險,可以分散郵輪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責任保險
《旅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其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1)旅行社的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必須在中國境內選擇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業務信譽好、服務網絡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
(2)旅行社責任保險概念: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3)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旅行社。
(二)郵輪公司保險
在海上旅客運輸方面,《1974年雅典公約》和各國的海商法都有相應的旅客人身傷害和行李運輸的單位賠償責任限額,除此之外還有海商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都對承運人進行了必要的責任保護。郵輪公司都在其標準承運合同中規定了責任限制條款,以法律規定的限制金額為上限。
三、旅游者的意外保險
(1)旅游自愿保險概念:是指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為避免風險,自愿向保險公司購買的旅游保險產品。旅游自愿保險,應當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2)旅行社應當提示購買:《旅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郵輪意外保險的投保:郵輪意外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同、保障范圍不同、價格不同。目前郵輪旅客自行購買的保險品種多樣。
例如:太平洋郵輪旅游出境保險保障的利益就包括:意外、意外醫療保障、安排并支付緊急醫療轉送/送達、遺體/骨灰運送回國、親友探病、協助末滿12歲的同行子女回國、出院后的休養期食宿、郵輪延誤導致港口停靠時間縮短、港口停靠取消、郵輪往返抵港延誤、旅程取消/縮短、旅行證件費用、行李延誤等。這些保障覆蓋了郵輪旅游的大部分項目。也有一些郵輪意外保險品種,保障范圍比較小,覆蓋的風險不夠大,雖然價格便宜,但一旦發生風險,對旅游者的保障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旅行社代理銷售意外保險或旅游者自行購買,都要謹慎選擇。要充分了解保險合同條款。認真解讀保險條款,特別關注保險責任、責仼免除條款、賠償處理條款、索賠程序、退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保險條款中對保險名詞的釋義。要特別關注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規定,避免理賠時的諸多糾紛。
四、保險理賠
(一)牢記客服電話,依法按時報案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投保人應當關注保險合同中有關于索賠的具體規定。嚴格遵循索賠與理賠程序。
在保險合同中都會有一個條款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在此后的多長時間內報案。通常是3天內、5天內等不同規定。責任保險和意外保險都要注意及時報案。
(二)保留有關資料,提供必需單證
《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單、旅游合同、行程、導游簽字的情況證明書、支出費用的各類單據、身份證等。旅程延誤、行李延誤遺失要向航空公司索取證明材料,財物被盜、被搶要及時報案,并獲取當地警局的報案證明,交通事故要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報告(舉例:財物被盜、讓領隊作證、離開事發地說東西被盜、食物中毒沒去就醫自己吃藥、受傷當時未就醫,離開事發地過后就醫不被認定等)。
保險人依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均約定了索賠洛時應提供的資料。險種不同,需提供的資料也不盡相同,關注有效證明符合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
(三)牢記有關期限,維護合法權益
《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肉,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注意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