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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報道常見規范用語,這些錯千萬別犯

作者:Mr.LiuStu  來源:劉寶平工作室  發布時間:2023-02-26

關于兩會報道的規范用語是媒體人不可忽視的

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梳理一番將有助于相關的報道工作。

2月16日,據新華社消息,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和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將分別于2023年3月5日和3月4日在北京開幕。


據悉,會議采訪將綜合采用多種方式進行,包括現場采訪、網絡視頻采訪、書面采訪等,歡迎在京中外記者參加。境外記者可通過網絡視頻、書面等方式進行采訪。


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網頁地址為:

http://www.npc.gov.cn,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新聞中心網頁地址為:http://www.cppcc.gov.cn。


兩個會議的新聞中心網頁將及時、動態發布會議日程和議程;屆時提前發布有關新聞采訪活動的具體安排;提供會議主要文件的中外文文本和相關資料等;積極協助中外記者聯系采訪,及時發布與采訪相關的資訊。


隨著2023年全國兩會的臨近,相關新聞報道工作已進入啟動階段。


在新聞報道方面,有關兩會的常見錯誤用語有哪些?怎樣規避?如何正確使用規范用語?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梳理一番將有助于相關的報道工作。


▍媒體人需注意避免用錯這些報道用語


關于兩會報道的規范用語是媒體人不可忽視的。以下是新華社、中國記者協會編制的《兩會報道規范用語手冊》。


1.“×屆全國人大×次會議”“全國政協×屆×次會議”這兩個會議名稱中“×屆”“×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寫錯。

“兩會”一詞因使用較廣,可不加引號。但如“十四五”等均應加引號。


2.不要隨意使用簡稱和略稱。

“政府工作報告”不要簡寫成“政府報告”。


3.“提案”與“議案”“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提的是“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錯。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


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議案”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4.“審議”與“討論”。

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并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有的代表、委員在審議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時使用“學習”“領會”等詞匯,這與代表、委員的職責不符,新聞報道中應避免使用。正確的用法是“審議”或“討論”。


5.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是由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常委會報告工作。

不要說“人大要積極幫助呼吁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而產生人大請求或者勸說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的誤解;正確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決或督促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6.“審議”與“一起審議”。

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


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內容。


7.“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報道中涉及政協委員時,可使用“參政議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報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時,不能使用“參政議政”,可使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代表、委員”并提時,最好把“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寫全。


8.在同一屆次會議上,政協委員的“界別”不要寫為“屆別”。

“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九屆、十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9.“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表述。

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寫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10.“組成人員”與“委員”。

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其組成人員不僅包括委員,還有委員長、副委員長(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


因此,在報道中不能說“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委員們……”,正確的表述應為“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11.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停止問題,要使用“終止”或“撤銷”的標準表述。

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


在政協,則由政協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12.人大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但這種監督權力應該由集體行使。
代表從事個案監督的行為,于法無據。而代表擁有的權力屬于公權范圍,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就應該“不做”。

監督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按照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的監督權也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13.“法律委員會”與“法工委”。
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之一,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設機構、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稱“法工委”。

法律委員會的負責人稱“主任委員”;法工委的負責人稱“主任”。


14.“檢察長”與“審計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要寫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首長職務為審計長,不能寫為“審計署署長”。
各地各級檢察院的首長稱檢察長。

各地的審計部門,省級多稱“審計廳”,其首長稱“廳長”;有的地方稱“審計局”,其首長則為“局長”。


15.法律名稱加標點符號的問題。

(1)使用法律的全稱應加書名號,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但使用法律的簡稱時,則不用加書名號,也不用加引號。

如“按照刑法的規定”,不要寫成“按照《刑法》的規定”或“按照‘刑法’的規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稱應加書名號,同時“草案”用括號括起來置于書名號內;使用簡稱則不加標點符號。

如,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則為“物權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議案中建議制定“某某法”時,應用引號注明建議制度的法律名稱;不用引號也可。但不能用書名號,書名號只能用于已頒布實施的法律全稱。

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也可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但不要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


16.國家機關名稱中的“和”及“與”字。
國務院機構中有3個機構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內容,在名稱中用“和”字進行連接,不用“與”字。

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中則不用加“和”字,如“發展改革委或發改委”“勞動保障部”“人口計生委”。


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則用“與”字連接,如“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


17.監管機構的名稱。
國務院機構中有一些單位名稱中明示有監管職能,但表述不盡相同。
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是“監督管理”。

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的是“監管”。在使用這些單位的全稱時應注意區別。


18.“權力”與“權利”。

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范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擔負的職責是依法賦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力”,而不要寫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同理,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要寫成“行使權利”。“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詞組,而“權利”則不能。“權利”一般用于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19.新聞稿中對人物一般使用“職務+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職務”的表述。

兩會報道中,應盡量使用“代表”“委員”身份,即“××代表”“××委員”。


20.“共商國是”不要寫作“共商國事”。

“國是”指國家大計,多用于書面語。


21.關于稱謂。

“普通代表”“普通委員”的稱謂有違代表、委員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稱謂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22.報道中不要炒作“議案(提案)大王”“一號議案(提案)”等,要重點報道議案(提案)的質量。


23.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

兩會報道中,如統指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會聚到北京開會,不要稱“進京”。

“代表委員進京前”不如說“代表委員到會前”。


▍媒體人需注意這些兩會報道易錯點· 關于機構名稱


1.“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不能寫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2.國務院機構名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和不能寫為“與”。


3.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憲法與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與不能寫為“和”。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注意“監督管理”與“監管”。


5.農業農村部,不能寫為農村農業部。


6.文化和旅游部,不能寫為文化部。


7.農業農村部,不能寫為農業部。


8.生態環境部,不能寫為環保部。


9.交通運輸部,不能寫為交通部。


10.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簡稱深改委,不能寫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不能簡稱為深改組。


11.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網信委,不能寫為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不能簡稱為網信小組。


12.中央財經委員會,簡稱財經委,不能寫為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不能簡稱為財經小組。


13.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簡稱外事委,不能寫為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不能簡稱為外事小組。


1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不能寫為聯合國科教文組織。


 代表、委員、職務、會議相關


1.全國人大代表出席會議,不能寫為列席。


2.全國政協委員列席人大開幕式,不能寫為出席。


3.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職責,不能寫為參政議政。


4.全國政協委員參政議政,不能寫為履行職責。


5.代表、委員并用時,應寫為參政議政。


6.人大代表提的“議案”,不能寫為人大代表提的“提案”。


7.政協委員提的“提案”,不能寫為政協委員提的“議案”。


8.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不能寫為撤銷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9.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不能寫為終止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10.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能寫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11.審計署審計長,不能寫為審計署署長。


12.海關總署署長,不能寫為海關總署關長。


13.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寫為人大主任。


14.列席人員,不能寫為列席代表。


15.非中共人士,不能寫為非黨人士。


16.黨外人士,不能寫為非黨人士。


17.人大的職權,不能寫為人大代表職權。


18.人大代表的權利,不能寫為人大代表的職權。


19.人大代表的義務,不能寫為人大的義務。


20.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不能寫為全國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


21.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不能寫為十四屆全國政協四次會議。


22.人大召開各類會,簡稱“大會”,不能寫為“會議”。


23.政協召開各類會,簡稱“會議”,不能寫為“大會”。


24.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不能簡寫為“人代會”。


25.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不能簡寫為“人大常委”。


26.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不能寫為“人民代表”。


27.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寫為常委會委員。


28.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寫為人大常委。


29.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寫為人大領導。


30.人大常委會會議,不能寫為常委會議。


· 不能加字,不能減字,不能顛倒順序


1.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能寫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能多字)。


2.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不能寫為全面開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不能調順序)。


3.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能寫為建成全面小康社會(不能調順序)。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不能寫為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不能加字)。


5.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簡寫為核心價值觀(不能簡稱)。


6.廣西壯族自治區,不能寫為廣西省(不能亂改)。


7.“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不能寫為“四個全面”戰略部署(不能亂改)。


8.“一帶一路”倡議,不能寫為“一帶一路”戰略(不能亂改)。


9.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能寫為萬眾創業、大眾創新,也不能寫大眾創業、大眾創新(不能亂改)。


10.國內生產總值,不能寫為國民生產總值(不能亂用)。


11.宗教極端思想,不能寫為極端宗教思想(不能顛倒)。


12.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能寫為行使國家機關權力(不能顛倒)。


13.人大常委會委員,不能簡寫為人大常委(不能減字)。


14.人大常委會機關,不能簡寫為人大機關(不能減字)。


15.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不能寫為人大代表“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不能亂用)。


16.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不能寫為政協委員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不能亂用)。


· 最易出錯的字


1.精簡機構,不能寫為精減機構。


2.共商國是,不能寫為共商國事。


3.篡改歷史,不能寫為竄改歷史。


4.竄改文件,不能寫為篡改文件。


5.歷史周期率,不能寫為歷史周期律。


6.一份力量,不能寫為一分力量。


7.量子通信衛星,不能寫為量子通訊衛星。


8.掃黑除惡,不能寫為打黑除惡。


9.土地流轉,不能寫為土地流傳。


10.常住人口,不能寫為常駐人口。


11.經濟適用房,不能寫為經濟實用房。


12.擘畫藍圖不能寫為擎畫藍圖。


13.蹚出一條新路,不能寫為趟出一條新路。


14.三駕馬車,不能寫為三架馬車。


15.亮麗名片,不能寫為靚麗名片。


16.鍥而不舍,不能寫為契而不舍。


17.庸懶散,不能寫為慵懶散。


18.河清海晏,不能寫為海清河晏。


19.陽奉陰違,不能寫為陰奉陽違。


20.收入翻一番,不能寫為收入翻一翻。


21.再接再厲,不能寫為再接再勵。


22.輟學,不能寫為綴學。


23.魚水情深,不能寫為漁水情深。


24.環保督察,不能寫為環保督查。


25.監察機關,不能寫監查機關。


26.檢察機關,不能寫檢查機關。


27.奮楫前行,不能寫為奮輯前行。



28.換擋提速,不能寫為換檔提速。


29.一帶一路,不能寫為一路一帶。


30.人大代表行使權力,不能寫為人大代表行使權利。


31.公民享有權利,不能寫為公民享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