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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淄博燒烤”引發的地理標志保護思考

作者:Mr.LiuStu  來源:劉寶平工作室  發布時間:2023-06-05

地理標志是地方名片,當前,如何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范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使用、監督、防濫用管理等,需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

一、問題的提出


近期,“淄博燒烤”成為熱門話題。在話題熱度的帶領下,全國各地一夜之間出現了不少以“淄博燒烤”為賣點的燒烤店。在某點評網站的某地區搜索“淄博燒烤”,竟出現了460多個相關結果。而這些結果之中,不少店家原本不是專賣“淄博燒烤”的,可能只是以“淄博燒烤”這一熱詞作為賣點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有的商家可能認為,“淄博燒烤”不過就是卷餅包肉的一種吃法,只要燒烤使用這種吃法,就可以稱為“淄博燒烤”。而消費者也感到疑惑,不在淄博的燒烤也能稱為“淄博燒烤”嗎?一時間,令人無從判斷。


那么,“淄博燒烤”能否在淄博以外的地方使用?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地理標志是如何保護的?地理標志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關系如何?本文將對上述問題予以簡要分析。


二、“淄博燒烤”申請為地理標志產品的可行性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由此可見,地理標志的作用在于將產品以地理名稱命名。同時,并非所有產品均可以地理名稱命名,能夠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其必要條件在于,產品產自特定地域或者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與所源自的產地密切相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條將地理標志產品分為兩類,其一為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其二為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淄博燒烤”如果要作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則應當考慮能否符合第二類地理標志產品的要求,也即使用當地原材料并在當地生產加工的產品。根據B站播放的《人生一串》紀錄片,“淄博燒烤”講究的是卷餅、烤肉和蔥三味一體。其中,小蔥必須是淄博當地的芽蔥,個頭高大,口感脆甜;卷餅必須選用當地小麥,自然發酵形成老面,揉搓成韌勁十足的面團后,高溫瞬間壓扁成餅。最后,將淄博特色小餅卷上淄博芽蔥,配合烤肉與蘸料,就形成了“淄博燒烤”的特色吃法。由“淄博燒烤”的原材料來源以及制作工藝可知,“淄博燒烤”原材料之中的小餅和芽蔥都來自淄博當地,并且,按照淄博當地特有的烹飪和食用方式制作和品嘗,基本符合作為第二類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的條件。


2023年3月10日,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淄博市商務局宣布淄博將成立燒烤協會。待淄博燒烤協會成立后,則淄博燒烤協會可以作為“淄博燒烤”地理標志的申請人,在征求當地政府部門意見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淄博燒烤”作為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據此,作為依賴于淄博當地所產原材料、使用淄博當地特色烹調方式制作的美食,在當地政府部門宣布即將成立淄博燒烤協會的前提下,“淄博燒烤”完全具有作為地理標志產品申請保護的可行性。


三、“淄博燒烤”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可行性


為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也可以將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其注冊人有義務制定規則對經營者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進行監督管理,可以保證地理標志商標保護下的產品和服務質量。


傳統的商品商標由經營者自行注冊并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也可許可他人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上,其發揮的功能在于便于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為特定經營者,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則與上述普通商標大不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二、三款分別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作出了定義。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比如星級飯店標志就是已在商標局登記注冊的證明商標,其使用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星級飯店圖形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執行。


“淄博燒烤”不宜注冊為普通商標,只能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當“淄博燒烤”作為地理標志產品被核準之后,可以進一步由行業協會申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擴展和規范“淄博燒烤”的使用范圍,助力“淄博燒烤”美食特色文化發揚光大。


首先,傳統商標原則上排斥以地名進行注冊,但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以地名注冊。有許多具有代表性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含有地名的。例如,沙縣小吃、鎮江香醋是典型的以地名注冊的集體商標;阿克蘇蘋果、桂林米粉是公眾耳熟能詳的以地名注冊的證明商標。


其次,“淄博燒烤”作為一種淄博地區的特有燒烤,不應為特定的商業主體所注冊和壟斷;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者與使用者是相互分離的,其注冊恰好是為了便于所有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均能使用“淄博燒烤”這一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必須由特定的團體、協會或組織申請注冊,而使用者則是集體組織的成員或者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由此可見,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非為了自用,而是為了便于集體組織的成員或具有證明商標要求的商品特質的經營者使用。


由上述特點可知,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予以保護,更有利于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商譽。一是,由具有對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能力的特定團體、協會或組織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有利于維系地理標志的使用門檻,杜絕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使用地理標志。二是,由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經營者提供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有助于規范生產經營,保持地理標志產品的穩定質量,使得地理標志產品名符其實。三是,由具有監督管理能力的行業協會作為商標持有人,有利于加強地理標志的公信力,加深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信賴,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和使用須符合一定條件


地理標志的取得需要符合申請并經核準注冊的形式要件。第一,地理標志的申請人必須是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 第二,地理標志在申請時,必須征求當地相關部門的意見,保護范圍根據所申請保護產品跨地域范圍的大小由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三,申請時除需要提交申請人證明文件和當地政府關于保護范圍的建議文件之外,還需要提交包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在內的一系列證明所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應受保護的證明材料。地理標志產品的審查和批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使用地理標志須符合一定條件。在地理標志產品經批準之后,商家使用地理標志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2020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對地理標志的使用規定了四類主體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一)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者;(二)經公告地理標志已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的集體成員;(三)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的被許可人;(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使用具有比較嚴格的形式要求,并非只要是生產該類地理標志產品同等品質產品的商家均可以任意使用。統一而言,地理標志的使用者必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理標志管理者的資格核準。這是為了保證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在集體組織或者國家知識產權部門的監督管理之下,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良好商譽,保護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的信賴。


五、不符合條件的商家不得隨意使用“淄博燒烤”


由前文的分析已知,如果“淄博燒烤”申請作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了,屆時,即便是在淄博當地經營的真正采用了淄博當地原材料和烹調方式的燒烤店也并非可以直接使用“淄博燒烤”的地理標志,更遑論全國各地與“淄博”無關的普通燒烤店。依據目前國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地理標志作如下保護:


(一)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予以保護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如有未經許可、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的,任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均可以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舉報,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對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亦規定,在商標中使用了地理標志,但產品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如果有人擅自以地理標志注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就該商標提出異議或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對于侵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違法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均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予以保護


現如今,“淄博燒烤”還不是一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保護的地理標志,那么當前市面上此起彼伏的“淄博燒烤”經營者是否就不受法律規制了呢?其實并不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禁止經營者對商品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違者可以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罰款可至20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也對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作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同等幅度的罰款規定。如果經營者所經營的燒烤與“淄博燒烤”并無關聯,或者只是存在些許難以為人接受的牽強關聯,而消費者必然會誤以為該店家經營的正是當前網絡上最火爆的“淄博燒烤”,則此時可以認定商家實施了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無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均可以查處。


六、總結

地理標志作為地方名片,有利于培育地區品牌,有利于保護地方名特產品,有利于保護地方經濟,有利于帶動區域產業集群發展,有利于傳承傳統文化。


筆者建議,可以從多維度、多角度、多層次加強對地理標志的管理和保護。一是,在現行法律規制下,對“淄博燒烤”的保護,既可以申請地理標志保護,也可以申請注冊“淄博燒烤”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保護。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侵權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三是,對濫用地理標志維權,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罰,確保地理標志保護的合法性、合理性。


當前,如何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規范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使用、監督、防濫用管理等,需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通過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既可以為當地群眾造福,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也可以為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為文化和旅游產業的開拓創新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