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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無雙至、禍不單行
人們常說:“福無雙至、禍不單行”。
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肆虐了全世界,物流、人流、經濟陸續停擺。國際方面,巴菲特旗下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一季度損失497.46億美元;美股史無前例地被數次熔斷;世界原油價格如脫韁野馬,一落千丈,跌為負值;羅馬教皇方濟也打破數百年來的傳統,通過遠程直播方式進行禱告。
國內方面,肆虐的疫情讓中國經濟雪上加霜,交通封鎖致使國內企業舉步維艱、出口受阻導致外貿企業“現金血液”循環不暢,沿海一帶企業因無訂單,復工工人慘遭降薪或失業,民營企業家們更是欲哭無淚、一籌莫展,人們在工資收入減少的同時,必然導致房貸、車貸等消費性貸款違約率及銀行壞賬率上升,經濟大環境苦不堪言。
正如美團創始人王興所說:“2019年可能會是過去十年里最差的一年,但卻是未來十年最好的一年。”在如此糟糕的經濟環境下,破產清算或成為不少企業的最終歸宿。
然而,我們需要看到的是,雖企業經過破產程序可讓部分債權“打折”,由此逃過一劫,但企業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或實際控制人等民營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為使企業順利融資,往往賭上自己及家人的“全部家當及身家性命”,背負巨額擔保債務,從而使“有限責任”制度實質上被架空,被迫背上“無限責任”的債務包袱,很難東山再起。
若此問題得不到解決,民營企業家不僅要承擔企業破產的商業風險,更要終生背負為破產企業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債務。
而此問題的解決,關系到中國營商環境優化,“企業家精神”保護與弘揚等諸多層面。
所以,化解現實窘境迫在眉睫,那如何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民營企業家們鳳凰涅槃、化蝶重生呢?
“個人破產制度”為民營企業家們打開了“一扇窗”。
讀到這里,定會有人疑惑,“個人破產”有什么好,這難道不是失敗的象征嗎,怎還能使失敗者煥發新生呢?有這種疑惑,并不奇怪。
個人破產制度的出現
受中國傳統債務文化影響,“個人破產”往往是失敗者的代名詞,人們是談之色變,避之不及。但隨著時代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滿足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其并非是給失敗者貼標簽,而是能讓失敗者重整旗鼓。
簡單來講,個人破產就是當某人深陷債務危機且資不抵債時,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在界定自由財產范圍的前提下,保留其必要生活費,剩余全部個人資產用以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而對于不能清償的債務,則依法予以部分免除。
常言道:“無債一身輕”。從某種意義上,個人破產制度顛覆了“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傳統認知,打通了“失敗通往成功”的任督二脈,演繹了一部愈挫愈勇、絕地重生,從“富翁”到“負翁”再到“富翁”的人生反轉大戲。
縱觀個人破產制度,其最初起源于商品經濟發達的古羅馬,后經意大利、英國等豐富完善,到1978年,該制度被美國采用,并在全世界得以傳播與弘揚。該制度在各國的發展與變革,最初是為解決房貸、車貸等消費貸膨脹、逾期,銀行壞賬率陡增等情形而生。
美國現總統特朗普曾5次陷入個人債務危機,若不是申請個人破產保護,他也登不上如今的總統寶座。
鑒于目前中國居民杠桿率也呈快速上升趨勢,房貸、車貸、信用卡違約率也大幅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在南京,廣發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首次違約信用卡用戶達近7位數,接近百萬,而且是連續兩個自然月違約用戶接近7位數;中國居民杠桿率也從2015年末的39%一路攀升至2019年年末的56%,浙江、上海、廣東等發達地區的杠桿率甚至達到70%至80%以上。
而參照個人破產制度出現與發展的歷史規律,其在中國大地上已具備適用價值。
受疫情持續影響,如果出現大規模企業倒閉潮、員工失業潮,各種車貸、房貸會逼迫居民借新債還舊債,最后形成新舊債雙向違約的糟糕情形,這會給本來壞賬率就很高的銀行系統帶來新的壓力。
因此,個人破產的出現正是為了控制信貸規模、降低銀行金融風險及應對可能炸裂的房地產市場泡沫,可謂是一場及時雨。
當然,個人破產制度的初始功能是防范金融系統風險、化解房地產泡沫及消費貸債務危機,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其延伸功能,即降低民營企業家所遭受的商業風險,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
該制度的正當性在于為擁有企業家精神,“誠實但不幸”的民營企業家營造“寬容失敗、鼓勵負責任的商業冒險行為”之營商環境。一方面,其可限制民營企業家創業失敗的商業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市場機制中的核心特征——企業家精神的培育,助推國民經濟大步向前。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工作時強調,為“基本解決執行難”,須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由此,“個人破產制度”這個新名詞逐漸進入國內公眾視線,并在立法及司法領域展開了雙向探索。
2019年9月27日,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辦理完畢全國首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為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經法院指定管理人,開展個人債務清理工作,最終債權人同意清理方案,即以1.5%的償債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受償,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期間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
此案可謂是“大膽探索與進步”,平衡了各方利益,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并使“個人破產制度”從幕后走向臺前,從學術探討蛻變為司法實踐,使民營企業家涅槃重生與債權人受償相得益彰。
2020年4月29日,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也已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探索在深圳正式“破冰”。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定會在全國范圍內“開花結果”,“誠實但不幸”的民營企業家將享受到個人破產制度帶來的“制度紅利”。
兩面性
凡事都有兩面性,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語境下的反向考量也必不可少。
一方面,受限于中國經濟體制及債務文化,個人破產制度被國民認知與接收過程可能稍顯緩慢,正如學者拉斐爾·伊法拉特(Rafael Efrat)一針見血地指出:“對于經濟體制較為集中化、或者對大型企業和國有企業組織形態有著獨特偏好的國家,往往可能難以理解債務免除機制之于民營企業家個人的特殊價值。”
另一方面,在融資難融資貴的市場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可能給企業融資帶來“壁壘效應”,增加企業家獲得信貸的成本與難度。
因此,個人破產制度若要試行推廣,需嚴格準入門檻,自由財產界限須謹慎界定,債務豁免須以破產人誠實報告所有資產為前提,失權制度須嚴格落實。
唯有此,才能避免為逃避廢債而濫用個人破產制度,從而偏離其應有的制度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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